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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2020年9月27日)

        发布日期:2020-11-26 15:4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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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247

         

        《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9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209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煤炭资源领域政策法规清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19926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011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20136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

        三、《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10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

        四、《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4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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