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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2022年河湖管理保护“秋季”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2022-10-27 15:52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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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湖管护,不断健全和完善河湖治理保护体系,加快推动河湖长制全面见效,落实依法治水,预防和依法惩治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河湖“四乱”清理规范化、常态化,加强砂石资源管控。市河长制办公室、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拟组织开展2022年河湖管理保护“秋季”行动(以下简称“秋季”行动),结合河湖长制各相关责任单位职责,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落实国家“江河战略”,大力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再次全面组织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坚决遏增量、清存量,将清理整治重点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全面清理整治破坏河湖水域岸线行为,严肃查处各类涉河湖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侵占河湖水域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采砂监管,大力整治非法排污,复苏河湖生态,推动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领域重点难点问题。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在市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基础上,与市检察院、公安局联合成立市河湖管理保护“秋季”行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全市有关涉河湖违法违规事件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组组长由市河长办主任、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市公安局副局长联合担任;副组长由市河长办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单位组成。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河湖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河湖管理科科长兼任,负责落实工作组的各项决定,承担“秋季”行动综合协调和督办落实等工作,研究提出推进“秋季”行动的意见建议,组织对旗区“秋季”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和检查,承办工作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各成员单位明确承担工作的联络科室,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工作组成员单位联络员。

        各旗区河长制办公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二)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协同推进全市河湖管理保护“秋季”行动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涉河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对本次秋季行动进行深入宣传报道。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落实好“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依法履行对涉嫌河湖刑事犯罪活动的“两项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理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影响公共安全、破坏防洪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职责内非法排污等涉河湖水生态、水环境相关执法自查、督查整改,依法对境内重大和跨旗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对境内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纠纷)进行调查处理;涉嫌刑事犯罪和损害社会公益利益的及时组织线索移交,配合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开展案件调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自查、执法、整改等工作;负责重要河流管理范围内及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开采的自查、执法、整改等工作。配合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的执法监管工作;涉嫌刑事犯罪和损害社会公益利益的及时组织线索移交,配合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开展案件调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涉嫌刑事犯罪和损害社会公益利益的及时组织线索移交,配合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开展案件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水运交通违法违规建筑物的执法自查、监督整改;负责对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开展监测;涉嫌刑事犯罪和损害社会公益利益的及时组织线索移交,配合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开展案件调查。

        市水利局负责保障工作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采、乱堆等问题的执法检查、监督整改;依法对河道采砂进行执法监管,打击非法采砂;依法打击破坏、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和损害社会公益利益的及时组织线索移交,配合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开展案件调查。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河湖水域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活动;涉嫌刑事犯罪和损害社会公益利益的及时组织线索移交,配合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开展案件调查。

        市林草局负责对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范围内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规建设、非法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和损害社会公益利益的及时组织线索移交,配合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开展案件调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协助开展建成区河湖管理范围内、水源地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等的执法检查工作。

        三、行动内容

        (一)河湖长制落地见效方面。重点检查旗区河湖长制年度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各级河湖长履职、巡河、发现和解决问题情况,部门协调联动参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旗区级河长湖长组织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及激励问责情况,“一河(湖)一档”建立情况,“一河(湖)一策”编制及实施情况。河长制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职责落实情况。

        (二)河湖“清四乱”治理方面。重点查处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生活、建筑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弃置堆放固体废物和阻碍行洪物体,违规拦河筑坝、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非法采煤采石侵占河道;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湖泊;非法侵占水域、滩地,在河湖滩涂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河湖水域岸线;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等行为;检查黄河岸线专项整治工作剩余整改项目是否按计划有序推进整改。结合“四乱”清理整治开展重点流域清漂工作,针对塑料垃圾污染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确保辖区内重要河湖取得明显成效。

        (三)碍洪排查和全市水利系统中央环保督查通报问题以案促改专项行动方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方案》《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水利系统中央生态环保督查“典型案例”曝光问题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纳入整改的问题,要合理分析,实事求是,攻坚克难,动真碰硬,确保按时完成整改。

        (四)河湖采砂治理方面。重点查处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砂;超越采砂许可证进行超范围超深度开采;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河湖采砂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等问题。

        (五)河湖违法排污治理方面。重点查处排污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污;向河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新建排污口、非法排污或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向河湖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将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河湖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向河湖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坡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向河湖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未经消毒处理,违法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违法向农业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

        (六)涉河湖违法犯罪惩治方面。重点查处在河湖管理范围超采、滥采、盗采砂石料构成犯罪的;在采砂运砂、买砂卖砂市场中阻挠滋事、强买强卖、强揽采砂业务等构成犯罪的;向河湖违法排污构成犯罪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其它各类妨害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违法的犯罪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其他重大敏感问题方面。重点检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河湖问题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水利部、自治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河湖问题批示要求的情况;历次监督检查发现的河湖问题整改情况;向河湖非法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及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有关河湖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

        四、工作步骤

        河湖管理保护“秋季”行动从20229月开始,至20221120日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99日—926日)

        印发《鄂尔多斯市2022年河湖管理保护“秋季”行动方案》,要求各地相关部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取得实效。

        (二)集中攻坚阶段(927日—1025日)

        各旗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切实发挥行政执法作用,协同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立足各自职能任务发挥实效,推动河湖各类违法行为和违法问题彻底根治。

        市河湖管理保护“秋季”行动工作组负责开展专项督查,对全市“秋季”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水域采取明查暗访,发现重大问题和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行动组织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地方,开展定向督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1026日—1120日)

        集中查处阶段结束后,各级各部门和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巩固行动成效。各旗区河长办要于111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件呈报至市河湖管理保护“秋季”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在梳理汇总后,将行动成果向全市进行通报,适时举办河湖整治“秋季”行动成果展。各级检察机关于101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呈报鄂尔多斯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范围广,各级成员单位要将“秋季”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执法司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推进“秋季”行动的各项进程。各级河湖长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组织开展巡河调研,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报告,形成统筹协调、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精心组织,严格履职。各级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秋季”行动,切实加强对涉河湖违法行为高发行业的重点监管,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到位、检察监督到位,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不认真履职、敷衍塞责的基层河湖长,上级河湖长和河长办要及时进行提醒通报,对参与破坏河湖生态安全、行洪安全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件,要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市情水情,提高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鼓励群众通过已设立的有奖举报电话举报各类涉河湖违法行为。通过集中宣传、网站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行动成果和典型案例进行报道,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以查促治,完善机制。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本次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找准日常管理薄弱环节,从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执法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抓紧研究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为持续改善河湖面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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