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中国特色生态税收法律体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更好发挥耕地占用税职能作用,2019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开始实施。同时,2019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耕地占用税法》有关规定。同月,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措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78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许多条款已经与《耕地占用税法》不相匹配,需要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一)对各部门职责进行明确,从源头上管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规范复垦退税相关程序。
三、涉及范围
鄂尔多斯市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四、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3.《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土地复垦条例》;
6.《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7.《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执行有关规定。
六、关键词诠释
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比照耕地管理执行。
2.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由旗区级(含)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七、新旧政策差异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78号) 侧重明确损毁耕地的认定及损毁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49号) 侧重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