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 ||||||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部门内“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抽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 |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重点抽查 | 定点医药机构 | 现场检查 | 1.【法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行为。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协议】《鄂尔多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鄂尔多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
说明 | ||||||
1、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 | ||||||
2、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等 |